(十)鼓励生物科研成果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因从事生物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获得的净收入或股权,可取其中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课题组成员。职务技术成果在1年内产权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属性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仍可享受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从事创办生物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
三、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整合各类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投资渠道、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变的原则,以省生物产业、中医药等专业化专项资金为基础,在省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产业发展和研发资金中单列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共同构成生物产业发展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武汉国家基地和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公共服务条件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等方面的建设。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重要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和生物产业园区设立生物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十二)优先安排和支持基地及园区项目。优先组织基地和园区内的生物企业申报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对申报成功的国家项目,由省市有关部门、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十三)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点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进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切实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