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对获得“省级样板工程”的监理企业,在获奖当年度给予信用评价加2分的奖励;对所监工程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监理企业,在获奖当年度给予信用评价加2分的奖励;对所监工程被评为国家、部优质工程奖的监理企业,在获奖当年度给予信用评价加3分的奖励;被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信用评价加3分的奖励。此项奖励得分值为J。
第九条 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按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直接确定,不再参与评分。其余参评的监理企业根据最后计算的分值进行排序,按照AA、A、B、C级20%、30%、35%、15%的比例进行分级。
第十条 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每级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评价时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同时实行举报制度,举报可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信件等方式,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进行信用评价扣分或处罚。
第十一条 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记录,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初始分值为插入该等级信用得分的中间值。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第十二条 被交通运输部评为D级的监理企业,在我省信用评价结果将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三条 被评为D级的监理企业列入我省公路从业监理企业黑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1-5年内不得从事我省公路建设监理市场活动。对已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与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各招标人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应设置信用等级商务评分,分值为2分。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2分,A级得1分,B级得0.5分,C级得0分。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