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半年。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每月对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分。评分结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且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确定后的结果应在项目公司公布,同时告知各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给予回执。最后将评分结果(附件4)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各项目报送的信用评分结果进行审查,按季度进行汇总,并报送厅质监站;
(三)厅质监站按季度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汇总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相关评分细则对监理企业组织巡查评分;汇总以上两项评分结果,汇总结果在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经全体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且上网公示,最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厅质监站每季度报送的结果、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每半年对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审定,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的方式,其分值构成有:监理企业每季度扣分值(Y)、厅质监站每季度巡查评分值(Z)、全省高速公路质量安全大检查评分值(Q)和奖励得分值(J)等构成。监理企业最终信用评价得分为[初始分-(Y+Z)+Q+J]。具体如下:
(一)参与我省首次信用等级评价的监理企业起始分为100分,参与第二次及以后信用等级评价的监理企业起始分为上一次信用评价得分。
(二)厅质监站季度评分
1、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每月按照扣分制的原则对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
厅质监站依据各监理合同段每季度扣分汇总结果,计算每个监理企业扣分值。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按附件3中公式计算),取得监理企业每季度扣分值Y;
2、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河南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厅质监站组织巡查组,依据平常监督检查、巡查结果和季度扣分情况,确定每季度巡查评分Z值。
3、厅质监站季度评分为(Y+Z)值。
(三)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全省高速公路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中,被评为第一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加3分,评为最后一名的扣3分,其余内插计算,得出质量安全大检查信用评分值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