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已组建水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管理站的财政投入;其他地区按乡镇或流域落实水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保障水利公益性服务资金。加强山区水利管理工作。各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存量部分用于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的比例不少于10%,今后的增量部分对水利公益服务要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四)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额。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消易涝地区农民的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负担,农业排涝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用水成本分担机制。
(二十五)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坚持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大力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加大重大水利科研攻关和实用成果推广力度,广泛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推进以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文水资源管理、水库堤防泵站湖泊监管、水土保持监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等应用系统为重点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完备的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指挥信息系统、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先进的水利运行管理保障信息系统。
(二十六)提高水文气象服务和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能力。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充实优化站网,提高巡测及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整合水文、气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服务水平。适应应对水旱灾害需要,不断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省、市、县、乡和重点村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覆盖的规制体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建立处置水旱灾害储备金制度,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重点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引导服务组织在市场中求生存图发展。在易旱区、粮食主产区兴建一批能抗御中度以上干旱的应急水源工程,落实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措施。建立水土流失及其综合防治动态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能力建设,建立鄂西北、鄂中北等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人工增雨(雪)常备作业机制,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