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施水资源科学配置工程。工程性缺水地区,在节水基础上适当开源,新建一批水源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水质性缺水地区,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资源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抓紧实施以引江济汉等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为核心,以汉江干流梯级开发为骨干的汉江中下游现代水利示范工程试点建设。加快“引江补汉”神农溪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步伐。
(十二)实施水能资源开发工程。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统筹规划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度和重点。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健全开发权配置机制,规范开发许可,强化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快汉江、清江、堵河等重点河流开发,建设一批有调蓄能力和综合利用功能的基础性骨干工程。扶持国家农村水电公益项目建设。建设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加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水电建设。大力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合理控制上网电价,有效降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到户电价,加快解决农村居民小水电代燃料问题。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工程,改造老旧水电站。
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未来10年我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并保持与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步。大幅度增加省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公益性民生水利建设资金继续采取“水利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满足水利建设的需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重点城镇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管理。延长省级水利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将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除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