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条例》在《
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要对照
《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我省《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3个地方性法规,以及《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中的制度设定与
《条例》就产生了抵触,需积极向省人大、政府提出修订建议,以期及早与
《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
《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贯彻实施
《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2.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积极落实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