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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国办《通知》是在认真总结2004年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准确把握新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要求上来,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牵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作,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格条件,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生产经营市场准入条件,继续做好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要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实施改造提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杜绝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准入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二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必须从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线路、核载量、时间送达目的地;对道路运输烟花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三是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治〔2010〕642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进一步规范焰火晚会许可审批,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消防救援和安全警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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