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1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实际,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总结政府立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政府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探讨政府立法发展的趋势和步骤,科学规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突出地方特色、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强调“立”法与法的“改、废、释”并重,结合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将需要修改的44件省政府规章逐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科学、有序地进行修订。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规章解释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既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又要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涉及重大意见分歧,相关部门又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