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曝光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