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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十三)卫生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许可事项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煤矿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法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等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通信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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