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谋生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疏导,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条件,鼓励其合法经营。
(三)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
三、工作职责
根据《
行政许可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