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事项移送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