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励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向上级报告,每一级的报告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后续书面报告。发生事故后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调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