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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把驾驶员、船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船员的相关证件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船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二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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