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