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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启动《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时,启动《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启动《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启动《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或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鄂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5.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市、州、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发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2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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