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3指挥机制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灾害防御规划
3.2避难场所准备
3.3应急队伍准备
3.4应急预案演练
3.5应急宣传培训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信息发布
4.3预警准备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分级响应
5.3分部门响应
5.4现场处置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或解除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善后处置
6.3灾害保险
6.4应急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保障
7.5基本生活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