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Ⅰ级和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州、县政府负责。
7 信息发布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负责互联网站的监控和管理,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宣部、中央外宣办上报信息。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8 保障措施
各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力保障
各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各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2财力保障
各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3物资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易发、多发、频发地区的市、州、县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