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引导基金以“支持科技进步、促进自主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龙头带动、集聚发展,坚持人才引领、培养团队,坚持政策扶持、优化环境。
第四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筑设立或管理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贵阳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二)贵阳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四)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的政策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