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小型企业区内投资创业
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如上年度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按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当年按照应税所得额减按50%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积极支持区内企业投资开办国家鼓励类产业,转变生产方式。鼓励从事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科技进步、环境友好型企业在区内落户,从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区内企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件精神,2011年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积极改善民生
1、农产品继续执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允许备案后加计扣除100%。
(三)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1、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税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