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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核装置和重要军事工程。
  (三)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
  1.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高度≥80M)建(构)筑物。
  3.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5.市级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区级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主体建筑工程。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范围由市地震主管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予以确定。
  (五)与已经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条件相同的邻近建设工程,经地震部门审定,可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镇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市域内各级、各类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本方案执行。
  二、工作职责
  (一)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筑工程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对属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工程,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属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在履行核准、备案或初设程序之前,审核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否则,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规划部门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评审城市规划和修建性方案时要听取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新建学校、民宅、医院、商业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建(构)筑物的地震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的意见。
  (四)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级建设、交通、水务、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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