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防震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生命线工程。
1.铁路与公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2.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II类以上机场。
4.规划容量800MW、单机容量200MW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00MW的热电厂,220KV以上(含220KV)的变电站,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KV以上(含110KV)的变电站,市、区电力调度中心。
5.城市长途电信枢纽、重要市话局、汇接局的主机楼,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6.市、区的集中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二)特殊工程。
1.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含放射性)物质大、中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程。
2.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水库,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