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财税政策进行确认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财税政策进行确认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企业准确、及时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现就有关财税政策确认如下:
  一、克拉玛依原注册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对其投资可不设独立法人机构,但必须按其项目独立核算。
  政策兑现时需提供的资料:全部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金、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资料。
  财政贡献额确定:
  1. 首先确定项目投产所产生应缴增值税额,然后再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进行对比,用其最小数计算增值税及其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2. 以项目投产产生的销售收入占投资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重,确定企业所得税对财政贡献额。
  3. 确定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财政贡献额,必须属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且实际缴纳的税收。
  二、克拉玛依原注册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项目投产后又进行扩建,对其项目投资可不设独立法人机构,享受政策项目必须独立核算。
  政策兑现时需提供的资料:全部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金、已享受政策项目销售收入、扩建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资料。
  财政贡献额确定:
  1. 首先确定项目投产所产生应缴增值税额,然后再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进行对比,用其最小数计算享受政策项目产生增值税及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1)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不同产品:享受政策项目应缴增值税额小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且因使用相同原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用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比重,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销项税额,再按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增值税,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及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享受政策项目应缴增值税额大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用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增值税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及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2)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相同产品,按照项目与扩建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新增产能)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和改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