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将控制在当年年度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二、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应包括全部销售房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并实行“一价清”制度。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