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履行衔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制度、执法信息、案件移送情况、案件统计报表等,应同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由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
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市信访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要事项时,应有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第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以及市民针对城市管理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讨论近期主要工作任务以及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及具体要求。
(三)讨论执行有关新颁法律、法规以及贯彻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工作方案。
(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六)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各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政府主管领导未出席联席会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将会议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召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机关有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参加,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传递工作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机关文件、业务会议(行政执法局未派员参加的)精神,应在收到文件或者参会人员返回单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局传达。
(二)各部门的执法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决定、变更、注销、年检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有关案件的处理结论,应当及时传递,并附送决定文书复印件。
(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工作动态,应当及时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