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或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已签合同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资源管理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接受处罚、未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此外,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或未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区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
六、加大土地执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人民政府将对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整改不落实的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