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有序推进耕地保护,加强耕地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各区、乡人民政府一是要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标明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市、区、乡、村4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并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准确性。二是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巡查,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同时对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保护,防止损毁。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用地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认真落实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告知项目单位进行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