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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救助情况,解决救助问题。
  第四条 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市在其他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设立区级救助管理站或简易的救助场所,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临时救助的原则。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可以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联系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生活、教育、管理和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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