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市政府安排以及BT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对BT项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
(二)负责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并定期收集、汇总、通报BT项目推进、建设情况,重大事项及重大协调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业主做好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以及工程设计阶段的优化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BT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按职责参与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BT项目发包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将招标文件和合同送市发改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若项目发包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和合同按BT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送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地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投资人承揽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地(州、市)及县(区)黑名单。
(三)采用BT直接施工模式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六条 采用完全BT施工二次招标模式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筑企业的选择,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人对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须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