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BT项目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具体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BT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仍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六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项目业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七条 BT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建设管理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第八条 BT项目的谈判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应组建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法制、城投等部门及单位组成。BT项目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城投公司)负责签订。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三)回购期限;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五)需向BT投资人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负责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办理BT项目报批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全程负责组织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的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按规定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过程控制等单位,负责对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地质勘察、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及认定工作;
(九)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