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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档案局作为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发展,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所属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集中保管本单位的各类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市、区档案馆作为市、区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专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建立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库,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和标准,实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档案立卷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奖惩的范围。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持证上岗。
  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本单位文书、各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公务档案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者自行销毁。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上报下列信息,并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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