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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检查,集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小区)免予处罚;要加大“瘦肉精”抽样送检力度;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包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肉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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