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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3.严禁向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开采权人向非法开采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4.公安部门要对非法运输矿产资源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内探矿权开采权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禁因信息沟通不够导致漏查、误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监察、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开采和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级区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二)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
  (三)前述有关部门应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无证开采出现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五、专项行动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这次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具体划分阶段为: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5日~7月1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在以前清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矿区排查,摸清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二)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阶段(2011年7月15日~12月1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根据上述各自的工作职能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对非法开采活动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认真研究对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开采活动,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和杜绝今后的非法开采活动的发生。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行动的总体情况写成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情况汇报上报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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