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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8.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采矿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9.农业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将承包地用于自己或他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土地使用权。
  10.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使用渠道合法的矿产品,严禁国有企业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
  11.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12.探矿权人、开采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采矿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的矿区(勘查区)范围即边沿发现非法开采而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没有报告的,县、乡(镇)政府可责令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整顿矿区秩序。
  13.禁止任何人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开采许可证开采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开采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偿。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行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3.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1.实行堵源截流工作方法。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开采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对非法矿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
  2.各地设立的矿产品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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