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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在非法开采区域张贴公告、设立警示牌,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采矿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3.国土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采取多种方式责令非法采矿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按照行政案件移送的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取缔和炸封非法开采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给与治安处罚;对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继续非法采矿的,但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
  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采矿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
  6.财政部门要确保整个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想方设法拨出专项行动经费,保证办案所必须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7.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秩序及煤炭产品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行动。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行为,及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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