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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闽财税〔201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的规定,“十二五”期间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7]64号)的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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