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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版面设计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注册号码、票据号码、收费单位编码、缴款单位(缴款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标准、数量、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收费单位(章)、财务复核、经办人、备注等。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执收单位留做记账凭证。各联次应当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联次及用途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单张(左右)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由文字、印色、规格、联次、监制章、防伪底纹、各种防伪标识等组成。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监)制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禁止私自印制、仿造、变造财政票据。
  印制财政票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票据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防伪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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