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是指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和单位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到银行缴交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知书。
(三)罚没票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教育收费票据,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如高等(含中专、成人学校),中、小学校和从事学龄前教育的幼儿园等,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等开具的凭证。
(五)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除上述列举的财政票据以外,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其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是指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四)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代收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资金往来结算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或售房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六)其他票据,是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