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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非税〔2011〕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制度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具体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调运、核发、保管、核销、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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