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1〕66号 2011年3月3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样式详见附件)。
  二、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形成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应视同检举材料严格保管、整理、归档。
  三、列入督办的涉税检举案件,应由设区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力量查处,不得转由下一级稽查局查处;一般涉税检举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局稽查局查处,严格控制转由下一级稽查局查处。延期检查的审批,可参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2号)规定执行。
  四、检举材料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可
  转由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进行处理;发现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代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