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项目建设,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
农村义务教育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县发改局、建设局办理立项、报建、报监手续,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计划。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须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资金采取按实施进度拨付的管理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拨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签订责任状,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防控责任
各乡镇、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引导农村学校适度、健康、有序发展,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举债建设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防控新债责任状,明确各自防控新债的责任,巩固化债成果。
五、加强协作,切实建立防止新债产生的监管体系
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特别要在农村中小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和建设监管工作上加强沟通协作,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监控,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多部门防控新债产生的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的产生。同时,要将防控农村中小学校新债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学校财务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防控新债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严肃法纪,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要在全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一边清理老债、一边产生新债”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违规审批、超预算规模建设、举债建设而形成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及违规形成债务金额的大小,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