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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血液项目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血液项目价格的通知
(琼卫计[201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物价局,省直属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供血安全,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血液价格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液中心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省血液中心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液中心供应供血价格、配血费、储血费。除此之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配血费按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储血费按供血价格的10%收取。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血液中心按计划向医疗机构送血免收费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计划外临床用血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承担,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省血液中心及其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分中心向所在市以外的、具备用血资质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场医院紧急专车送血的(由医院或卫生院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送血费由患者负担,送血费由双方根据送血成本协定。
  四、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血液价格的通知》(琼价费字[1996]3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Rh(D)阴性全血和Rh(D)阴性解冻红细胞等血液价格的批复》(琼价费字[2003]69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1676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1808号)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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