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一般财政补助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每年下发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办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分别报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区)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确定国家支持的项目。并按国家要求联合行文分别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一般可先期预付国家支持标准的7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