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1343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与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相关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配套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支持农家店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农家店信息化水平;
2.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并支持对接双方建设改造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