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直接承保和集中承保情况在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2分);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省级或省级以上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保险凭证(2分)。
(5)未发生诱导投保、代扣农户保费以及提高标准收取农户保费等违规行为(4分)。
3.防灾减损(5分)
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方针,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开展防灾减损工作(5分)。
4.理赔服务(25分)
(1)实行种植业保险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合理确定保险标的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未发生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行为(4分)。
(2)种植业保险7月末和12月末理赔到位率90%以上、养殖业保险12月末理赔到位率95%以上(4分)。
(3)查勘定损报告材料真实、手续完备、内容合规(2分)。
(4)公开理赔标准和政策,执行理赔公示制度(2分);举办较大和重大赔案理赔说明会(3分)。
(5)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账户(2分);种植业保险赔款委托县级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3分)。
(6)未发生随意降低理赔标准,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5分)。
5.资金管理(10分)
(1)严格执行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规范银行账户设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4分)。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匹配申请报送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分)。
(3)对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分险种核算,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2分)。
6.满意度调查(20分)
(1)试点县(市、区)每个乡镇随机调查投保未出险农户不少于10户,80%以上被调查农户对经办机构承保服务满意的(4分)、基本满意的(2分);试点县(市、区)每个乡镇随机调查出险报案农户不少于10户,80%以上被调查农户对经办机构理赔服务满意的(10分)、基本满意的(5分)。
(2)当地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对经办机构保险服务满意的(农业、畜牧、财政各2分,共6分)、基本满意的(农业、畜牧、财政各1分,共3分)。
三、考评的组织与申报、评定
(一)考评工作由省农险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于当年12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农险办提交书面申请、自评表和相关材料(其中:市级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附同级农险办的审核意见、评分表)。
(三)省农险办根据各试点单位申报材料和当年检查情况,多方征求意见后,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排名,确定先进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