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和豫政办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师范免费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里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以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就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任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充分调研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好下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并于当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送达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省教育厅根据各地需求情况,每年年初负责组织一次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工作供需见面会,让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生进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搭建一个就业平台。各地也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会,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工作岗位搭建平台。
免费师范毕业生个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双向选择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本辖区中小学任教,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并提供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教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