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我省顺利就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指导意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顺利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办理派遣等有关就业手续;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和接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