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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号)精神,尽快控制我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高发状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家庭和社会的沉重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实施免费婚检,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免费婚检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健康婚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10年底,全县农村婚检率达到70%以上,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促进《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实现。
  二、具体内容
  (一)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在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前,双方均可享受免费婚检一次。
  (二)婚检机构
  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婚检工作,开展免费婚检技术服务。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保健质量评审标准》评审合格。婚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婚检机构要将婚检执业许可证和婚检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公示在明显处,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未经许可执业和无证上岗。将定点婚检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挂“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牌匾,统一刻制婚检机构专用章,专用章样式报婚姻登记机构备案。并及时将婚检机构规划和许可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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