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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纸介质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纸介质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本局各科、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纸介质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统计局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南宁市纸介质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统计报表网上直报这一新的报送方式,加强对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统计站要建立纸介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纸介质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纸介质统计报表,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本办法中所指的纸介质报表是指各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制度逐级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统计原始报表。
  第四条 纸介质统计报表和互联网直报记录既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履行提供统计资料法律义务的证明,也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必须存档相应纸介质报表,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统计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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