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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学习人口普查业务,做好普查各阶段的工作。各部门(单位)选调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阶段的人口普查工作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普查业务,并按照所在地普查机构要求分阶段做好有关各项普查工作。

  五、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环境。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单位)职工的人口普查宣发动工作,确保本部门(单位)的职工及本单位住宅小区的住户都能充分了解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以及人口普查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使本部门(单位)职工及住户能全力支持、配合、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并如实申报普查数据,不以任何借口阻挠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人口普查工作。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自觉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任务,如实填报各类普查表,必须做到100%的入户调查,按照各类普查表的有关内容逐项仔细询问,认真核实,特别注意不要遗漏户籍在本户,临时外出或户籍在外地在本户居住的人员,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本次人口普查有关登记资料的必须通过入户访问取得,不得采取不入户就简单照抄户籍登记、计生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资料的办法取得。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市普查办将组成若干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不入户,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将坚决从严处理,涉嫌违反《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统计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坚持依法普查。广大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普查对象的资料,违者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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